序号 |
事项 名称 |
职权 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 主体 |
第一责 任层级 |
备注 |
1 |
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章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四章第五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县(市、区)国家保密局 |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所辖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
2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四章第六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保密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发现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立即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调查工作结束后,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3.【部门规章】《泄密案件查处办法》(2017年12月2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第七条: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县(市、区)国家保密局 |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县(市、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所辖机关、单位泄密案件的调查处理。 |
3 |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四章第六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县(市、区)国家保密局 |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国家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单位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予以收缴;县(市、区)国家保密局对所辖机关、单位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予以收缴。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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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泄密隐患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章第五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四章第五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监督管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县(市、区)国家保密局 |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国家保密局对市直机关、单位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实施行政强制;县(市、区)国家保密局对所辖机关、单位开展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中发现泄密隐患的,实施行政强制。 |
5 |
对网络运营者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要求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
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县(市、区)国家保密局 |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国家保密局要求市级网络运营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县(市、区)国家保密局要求县级网络运营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
6 |
对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主席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三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三章第三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审查工作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市国家保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