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政强制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政强制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国家保密局 | |
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南宁市国家保密局法规技术监管科(牵头科室) | |
8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2812709 |
监督电话 | 0771-2631567 | ||
9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
10 | 实施对象 | 南宁市范围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和公民。 | |
11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 |
12 | 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一章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 |
13 | 行使内容 |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 | |
14 | 法定办结时限 | 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
15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 | |
16 | 结果名称 | 涉嫌违规设备或文件资料现场取证登记保存备案表。 | |
17 | 运行系统 | 无。 | |
18 | 责任事项 |
1.取得批准责任: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取得批准后组织调查处理。 2.调查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进行调查,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 3.收缴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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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调查处理的。 2.不依法回避;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实施调查处理的。 3.违法实施调查处理,给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履行职权过程中,腐败、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备注 |
廉 政 风 险 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取得批准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 中
| 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强制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 高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保密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
3.收缴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 高 |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强制意见承办案件机构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强制的,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正的强制决定。加强对强制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 局领导、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审查人 | |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 | 中 | 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强制人逾期不履行或拒绝履行行政强制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 |
附件: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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